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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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小明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担任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经办大量案件,办案技巧娴熟,以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严谨的工作作风,接受聘方委托曾办理众多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赢得当事人广泛赞誉,为当事人挽回大量损失。......更多介绍
向小明律师,海口刑辩律师,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下面为您列出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的具体情形:
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具有外国国籍的;
6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
笔者认为这个规定过于原则化,应该根据司法实践中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不同的延期制度,统一实践标准。比如交通不便,取证困难等情形,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情形算是交通不便,什么样的情形算是取证困难……这些情形法律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明确规定羁押期限。这样才能防止侦查机关办案标准不一。 最后,加强司法监督和控制。对于我国刑事羁押制度中缺乏控制的问题,我们可以加强司法的监督和控制。侦查机关在做出羁押期限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时,必须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审查,而且在审查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可以在场监督办案人员。这样既引进了司法机关的介入又强化了审前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对抗。在我国新修改的制度中也赋予了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职能,更好的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孟强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试论我国刑事羁押期限的缺陷及完善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法学研究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2008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 [2]夏锦文,徐英荣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刑事羁押期限: 立法的缺陷及其救济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当代法学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第19卷第1 期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 [3]陈瑞华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 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人民检察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2000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